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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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12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229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后监督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含县、市、区)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体制。

    第四条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后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下设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后办”)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牵头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检查工作,建立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与项目现场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对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实时、动态跟踪监管,做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工作。标后办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标后办、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中标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工程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实施跟踪、考核。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项目现场监管系统,明确专人管理;

    (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后办同意;

    (三)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实施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四)按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否按合同工期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扬尘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合同、变更及验收信息;

    (七)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存档验收资料;

    (八)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及变更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第九条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负责。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标后办。

    第十条  标后办根据交易项目标后监管系统预警提示和反馈情况,组织效能办、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全年累计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限额以上交易项目数量的20%

    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参与项目交易的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5.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6. 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 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是否与合同一致;

    8. 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 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10.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是否存在超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的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进行招标采购的情况;

    3. 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4.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5.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6.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7. 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 供货数量、货物(服务)质量、供货(服务)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 货物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按规定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及时存档等;

    10.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三)产权交易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 是否存在违法转租;

    5.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6. 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办理资产或房屋使用权移交手续并引发争议的;

    7. 是否及时收取交易金额(租金)并上缴非税专户;

    8.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9.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0.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四)其他交易项目

    1.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 合同内容是否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一致;

    3. 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4. 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5. 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6.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7. 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标后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项目施工单位及人员标后违法违规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报公管委领导批示后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扬尘整治管理不到位、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等情形的,移送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给予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信用分、暂停执业等处理;

    (三)发现项目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的,移送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资格等处理;

    (五)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依法立案查处等处理;

    (六)发现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送合同履约或整改落实情况不及时、不到位的,抄送效能办纳入效能考核;

    (七)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八)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纪委监委处理。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标后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未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一次给予约谈提醒、二次出具监督意见书、三次报效能办纳入效能考核。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结束后,标后办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抄送公管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效能办。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导向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供应商)信用管理,依法限制失信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获得财政补助补贴资金、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能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监管部门及有权查处部门应自作出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充实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后监督管理中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严禁收受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等行为。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管委将加强标后监管工作的督查,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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